医事案例研究腹腔镜手术致输尿管损伤病

海普睿诚民商事业务部

成花丽李琦律师

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手术是外科治疗的重要手段,术中认真谨慎结扎或缝扎每一根血管,解剖暴露出重要组织,保护好周围脏器,是每一个术者应尽的责任。若因术者的粗心、疏忽甚至技术未达到而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实属不该。本案例中幸运的是患者发生损害后,院方经二次手术,以及术后漫长的治疗调养使患者基本恢复了正常,倘若其他手术中误伤心脏大血管等重要脏器,那后果将不堪设想。提高手术水平、遵守治疗原则、积极防治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方是医者仁心。

基本案情

年6月27日,原告张某因“子宫腺肌症”医院妇科住院治疗,6月29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术后张某自觉尿少,伴阴道流水,色清亮,经查泌尿系三维CT重建后,考虑右侧输尿管阴道瘘,遂于7月10日转泌尿外科继续治疗,并于7月11日在全麻下行右侧输尿管瘘切除端端吻合术。术后给予F6双“J”管置入膀胱及右侧输尿管达肾盂内,并于7月29日带管出院。出院诊断:1、右侧输尿管阴道瘘;2、右输尿管结石;3、子宫腺肌症;4、右侧卵巢囊肿;5、盆腔粘连;6、贫血(重度)。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6月29日实施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时手术失误,存在严重过错,致其输尿管损伤,其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

医院认为,手术过程严谨无过失,患者术后情况为正常的手术并发症,且在患者出现输尿管阴道瘘后,院方积极转科并手术治疗,全部治疗过程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判定患者术后出现输尿管阴道瘘是否为手术正常的并发症,术中损伤患者输尿管是否可以避免。笔者对本案简要分析如下:

(一)术前过错行为:

1、病历中手术告知文书,未能充分说明术后并发症及可能出现的危害结果,侵犯了患者及家属充分的知情权,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患者系子宫腺肌症,属子宫内膜异位症,异位内膜本身可致盆腔粘连,术者本应意识到手术风险较大,未能向病人及家属充分说明可以改变手术方式即行开腹手术,直视下保护周围器官组织效果更好。

2、术前评估不足,对于此类可能盆腔粘连的病例,术前应完善泌尿系彩超,必要时应行CT检查,术前充分评估腹膜后器官组织的粘连情况,以便更好的制定手术方案,手术时更好的预判、预防损伤的发生。而本次术前患者并未做任何相关检查,实属不该。

(二)术中过错行为:

根据手术记录中记载,子宫左侧粘连明显:乙状结肠与左侧阔韧带广泛粘连。但右侧粘连情况并未像左侧那样明显。由此可以合理推测出,术者在处理子宫左侧时谨慎小心,对左侧输尿管保护较好,但处理右侧子宫时候,未能尽到谨慎义务,致使造成右侧输尿管损伤后果。

(三)术后过错行为:

术后未能及时检查发现输尿管损伤后果,致使发现时已是术后第11天,此时只能“二进宫”手术切除损伤部位行端端吻合术。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院方在治疗行为、术前准备、手术过程、术后治疗中存在多处错误,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这些错误行为皆与患者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术后出现输尿管阴道瘘并非手术正常的并发症,若术前检查仔细、选择合适手术方式、术中谨慎细心,患者输尿管的损伤在手术过程中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被告治疗错误,术中灼伤患者右侧输尿管,并导致右侧输尿管瘘,最终造成输尿管部分切除,构成医疗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院方过错、患者自身疾病,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参与度定为主要责任时相对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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